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齊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三號、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四號、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號、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六號及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十二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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