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6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李清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肆拾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李清泉於民國(下同)93年06月16日書立現金卡申請
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2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㈡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
95年05月16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15,556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林怡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