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 吳鴻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應昌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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