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事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事聲字第30號
聲明異議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務人 王瑋祥 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明異議人就本院101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101年3月31日司
法事務官所為駁回其逾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利息、
違約金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1年3月31日
101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所為駁回其逾新臺幣(下
同)102,461元聲請之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2第1項
、第513條第1項規定,係以裁定為之),聲明不服提起異議
,是本院應依前揭規定,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上該裁定,
審究聲明異議人之異議有無理由,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物即消費繳
息總查明表已載明欠款本金102,461元,其餘年費800元、循
環息2,633元、違約金13,506元即為請求金額與本金間之差
額,此有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消費繳息總查詢表附卷足憑。聲
明異議人既指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以
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已盡應陳明請求原因之責,本件尚
查無請求原因不明情事,故鈞院駁回裁定以請求原因及本金
、利息差距不明為據,容有誤會,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
述。五、法院;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不經訊問債務人,僅憑債權
人之聲請,即使債權人迅速取得執行名義,倘債務人未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是支付命令之效力甚為強大,債權人應就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提出相符之書證供法院為形式上之審查,以確
保支付命令之正確性。
四、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上表明請求「債務
人應給付新臺幣119,400元,及其中102,461元自民國98年11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以每
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5,000元」,並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書、網路公告電子畫面、信用卡申請書、單月
帳務資料查詢表等件為證,惟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
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不明,嗣經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101年2月7日裁定命聲明異議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01年2月13日送達聲明異議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明異議人迄未補正利息、違約金
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
稱及其金額,自難謂已就上開事項盡其釋明之責。綜上,本
院司法事務官於101年3月31日以101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支
付命令將聲明異議人逾102,461元及利息、違約金之聲請裁
定駁回,即無不合。故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庭
法官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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