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9880號債權人 陳宥憲陳竑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睿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徐睿璟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債務人徐睿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債務人徐睿璟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代墊貨款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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