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敬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09年度偵字第46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緩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貳面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鄭敬議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69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09年7月1日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本件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子涵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