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重抗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抗字第42號再抗告人 楊文禮
楊孟青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珍妮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113年度重抗字第4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
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再為抗告,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李珮妤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