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 黃蔡春 代理人 黃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張芝婷┌─────────────────────────────────────────────┐│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9566-5│1│1000││├──┼──────────────┼──────────────┼───┼────┼───┤│0002│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9567-7│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