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588號聲請人 張逢時 相對人 陳仁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仁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票號TH0000000原本乙紙。
二、釋明利息利率百分之三十六之依據。
三、相對人陳仁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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