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申建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調偵字第418、41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
452條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亦設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申建輝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此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 申振平 、 劉華英 已與告訴人 陳麒丞 、 曾雅蓁 於本院審理中達成調解,且告訴人2人各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及聲請准予撤回告訴事狀2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