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57號聲請人 陳李金花 代理人 陳芷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9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吳昭誼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5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2502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423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984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985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176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117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1068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419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