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81號原告 蘇景鑾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 律師被告 曾柏 上列被告 曾柏因 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