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聲請人 馮稚詠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傑琦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7)×34×10=2,720元】。
二、請提出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請求協商之「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或「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協商成立證明書須已簽章,並請提出毀諾前所有還款或轉帳證明。
三、請提出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銀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且請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四、請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證明及平均收入之計算方式,另提出其配偶及子女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全戶戶籍謄本。
五、聲請人如受有強制執行案件,請陳報繫屬之法院、案號及處理情形。
六、請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單位之負責人,倘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清算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含營業稅申報資料)。
七、請提出聲請人最近5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八、請具體表列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並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及提出證明文件:必要支出為聲請前1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