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龔振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振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振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37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倘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者,即合乎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與各罪是否已執行完畢無關。縱其中一罪已先執行完畢,亦不影響檢察官得就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及104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判要旨參照)。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至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8、9、19至22、26、27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2、4至7、10至18、23至25、29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8所示之罪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併合處罰之情事,惟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7、10至29所示之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雖未載於前開受刑人聲請書中,惟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7、10至29所示之罪,既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已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檢察官再就附表編號8、9所示之不得易刑處分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尚無剝奪受刑人聲請易刑處分利益之問題,檢察官之聲請自屬合法。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罪,前經高雄高分院以110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之刑。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及其餘所示宣告刑之總合(即有期徒刑16年5月),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8、
9、11所示之罪,業已執行完畢,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雅琪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型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14日106年7月16日106年3月21日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高雄地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90號106年度簡字第2987號106年度審易字第883號判決日期107年1月31日106年12月8日107年2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高雄地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90號106年度簡字第2987號106年度審易字第883號判決確定日期117年2月21日107年2月24日107年3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413號(已執畢)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952號(已執畢)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295號(已執畢)編號1至28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型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31日106年6月3日106年6月4日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639號、107年度簡字第172號106年度簡字第3639號、107年度簡字第172號106年度簡字第3639號、107年度簡字第172號判決日期107年1月25日107年1月25日107年1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639號、107年度簡字第172號106年度簡字第3639號、107年度簡字第172號106年度簡字第3639號、107年度簡字第172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29日107年3月29日107年3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38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38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381號編號1至28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型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6日106年8月7日106年8月9日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639號、107年度簡字第172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94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94號判決日期107年1月25日107年4月19日107年4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639號、107年度簡字第172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94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94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29日107年4月19日107年4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381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036號(已執畢)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036號(已執畢)編號1至28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編號1011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型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共6罪)犯罪日期106年11月4日106年9月6日①106年7月28日②106年8月1日③106年8月12日④106年11月3日⑤106年11月3日⑥106年11月12日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26號107年度簡上字第23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77、439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26號107年度簡上字第23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77、439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107年5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517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511號(已執畢)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799號編號1至28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型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共4罪)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3日①106年7月21日②106年10月10日③106年10月14日④106年10月14日106年11月11日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屏東地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77、439號107年度簡字第1510號107年度簡字第835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27日107年8月28日107年7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屏東地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77、439號107年度簡字第1510號107年度簡字第835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22日107年9月26日107年10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799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761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354號編號1至28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型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26日106年5月26日106年5月20日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68號107年度易字第368號107年度易字第368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16日107年11月16日107年11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68號107年度易字第368號107年度易字第3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18日107年12月18日107年12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787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787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787號編號1至28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型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30日106年7月6日106年11月12日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107年度訴字第318號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107年度訴字第318號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107年度訴字第318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17日107年10月17日107年10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107年度訴字第318號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107年度訴字第318號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107年度訴字第318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9日107年11月9日107年11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08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08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081號編號1至28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編號222324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型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犯罪日期106年12月3日106年11月13日106年12月2日至106年12月3日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48號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107年度訴字第318號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107年度訴字第318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25日107年10月17日107年10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48號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107年度訴字第318號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107年度訴字第31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16日107年11月9日107年11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907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082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082號編號1至28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編號252627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型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10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6日前2、3日某時許106年6月16日106年8月29日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107年度訴字第318號107年度訴字第740號107年度訴字第740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17日108年5月16日108年5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107年度訴字第318號107年度訴字第740號107年度訴字第740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9日108年6月4日108年6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082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768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768號編號1至28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編號2829(以下空白)罪名藥事法竊盜宣告型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2日106年11月10日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40號111年度簡字第2530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16日112年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40號111年度簡字第253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4日112年3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769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38號編號1至28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