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7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聲字第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71號聲請人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莊輝楠 聲請人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昆忠 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查其聲請內容,並未就其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之無資力予以陳述,且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經以民國101年6月28日法扶芳字第1010000476號函覆,聲請人未曾申請法律扶助等語,則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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