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聲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59號聲請人 陳品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101年度抗字第18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因相對人連續違法裁罰而迫使聲請人關門倒閉,負債累累,生活陷入困頓,且無恆產又無收入,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證,顯無資力負擔裁判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然查,本件聲請人因不服新北市政府民國100年11月23日北府訴決字第1001358500號再審決定書,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聲請人所不服者係再審決定,依本院94年度判字第1132號判決意旨,本不得就該再審決定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救濟,是原審法院因此以其提起行政訴訟為顯無勝訴之望,不准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尚無何不合。聲請人又對原審不准其訴訟救助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101年度抗字第187號),依上說明,聲請人對原審法院101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所提抗告,殊難認於法律上有勝訴之可能性存在,自亦屬顯無勝訴之望,依首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淑玲
法官姜素娥法官許瑞助法官林樹埔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