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萬通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1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6年3月5日起至116年3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乙○○於86年3月27日邀同第三人 陳美潔 、郭清
漢為連帶保證人向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1,590,000元,借款期限至106年3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乙○○自98年10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854,26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乙○○已於94年1月18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甲○○,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財政部函等為證。
㈢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
,於92年12月1日與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財政部於92年10月28日函復准予。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6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627-8│建│2020.00│10000分之23│└──┴───┴────┴───┴───┴─┴────┴──────┘┌────────────────────────────────────┐│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6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八│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4│台南市北區北│台南市北│19層樓房│34│34│平│鋼筋│5.│平│全│││34│園街8巷12號○○區○○段│鋼筋混凝│.9│.9│方│混凝│06│方│││││樓之5│627-8地│土造│8│8│公│土造││公││││││號││││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開元段158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共同使用部分:開元段158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