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12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卷內所提供委任狀並未填寫任何資料及蓋受任人印章,請提出委任狀正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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