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0號債權人 顏信村
顏萬保 上列債權人顏信村等二人因與債務人安新建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參照)。查聲請狀上請求「按點交所可得價金萬分之二計付違約金」之記載,核其請求標的金額不明確,應具體表明請求標的及數量。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