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09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簡嘉瑩 債務人 陳清裕 債務人 陳茂松
一、債務人陳清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陸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陳清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陳清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債務人陳清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捌萬柒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如對債務人陳清裕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陳茂松給付之。
六、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八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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