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998號聲請人 邵柏傑 相對人 施允澤 相對人 吳靜翊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壹仟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99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5年1月11日│10,000,000元│105年1月31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