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0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0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周奉立 相對人即債務人雅瑟音響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連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美貞
林嬌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壹萬伍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