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82號聲請人 李雅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 李德明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址: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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