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835號債權人 蕭啓章 上列債權人蕭啓章因與債務人 鄧浚雄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啓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聲請狀其繕打姓名與印章用印不符,請具狀釋明債權人姓名究為蕭「啓」章抑或為蕭「啟」章?若姓名有誤繕、誤蓋印章,則請更正,並請補蓋正確之印章或簽名。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