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04號原告 黃湘茹 被告 黃珈琦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吳珈禎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