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8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第二項係請求判命被告於自由日報、蘋果日報刊登道歉聲明,依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586號裁判意旨,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則本件應繳裁判費4,000元,扣除上開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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