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金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67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8,9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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