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5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6號4樓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19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6年度苗交簡字第163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51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