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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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99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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