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89號原告禾欣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家源 原告 廖芷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宇軒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應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也就是原告主張為不存在、被告不得執行的債權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原告沒有在起訴時一併繳納,本院因此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