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41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玉尊宮法定代理人 賴永得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 律師被告永福里福德祠法定代理人 楊光耀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訴請被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並請求拆屋還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查系爭土地面積為4,126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8,1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5,94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4,815元,扣除原告已繳5,840元,尚欠1,008,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