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 梁正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海源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被告自何處遷出?應記載建物之門牌號碼或建號)
二、該建物之所有權人?現在由何人居住或使用?
三、該建物之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房屋稅資料。
四、該建物於起訴時之市價?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