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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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勞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勞訴字第32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對被告 謝宏鈞 、廣原工程社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廣原工程社正確名稱、營業所;若為法人或商號,應補正其正確之組織型態及名稱、營業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應補正原告乙○○、被告謝宏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補正被告廣原工程社最新商號登記文件。
四、應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乙○○之簽名或印文。
五、應補正起訴狀所列各項書證等證物影本共三份到院,原起訴狀並未隨同檢附。
六、敘明原告家庭成員、職業及每月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學歷,並提出96至98年度財產所得明細清單。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