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216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甲○○、乙○○間因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