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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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97號上訴人即原告字 小珍
銀珍保妹曼妹喬妹昆林 共同 徐良靖 送達代收人被上訴人即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1,642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6日送達上訴人之共同代收人徐良靖,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1份可考(見本院卷第95頁),故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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