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97號聲請人 羅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6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心怡┌────────────────────────────────────────────────────┐│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宋忠記 │彰化商業銀行 安南分 │104年2月26日│300,000元│JN0000000│││││行│││││├──┼─────────┼─────────┼───────┼─────────┼────────┼──┤│002│宋忠記│彰化商業銀行安南分│104年2月26日│300,000元│JN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