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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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61號上訴人 郭靚音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致弘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2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5,608元,應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8,28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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