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399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生分公司(原名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柒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票據法第十二條規定,本票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本件本票雖記載違約金,依上開規定,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故債權人就違約金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