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帳目結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220號原告甲0000000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北市陽明山謝氏宗親會、財團法人基隆市謝姓宗親會、戊○○、丁○○、乙○○間請求帳目結算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丙○○為原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如當選證明書、選任理事長之會議記錄等)。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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