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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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卉妤 即 黃麗雪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6,8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