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上訴人即原告顗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瑞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邱惠英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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