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告 張廷光 被告李麟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麟被訴詐欺案件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進行審理程序後辯論終結,而原告係於113年2月17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憑,是原告於該案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於法不合。從而,原告之訴不合法,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