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楊昌華 被告川億機電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六十四萬八千零四十九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二千三百七十七元,折合新臺幣七千一百三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七千零八十六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