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債權人美麗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意文 債務人 張礪心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240元,及其中㈠1,724元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㈡1,724元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㈢1,724元自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㈣1,724元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㈤1,724元自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㈥1,724元自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㈦1,724元自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㈧1,724元自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㈨1,724元自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㈩1,724元自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112年11月20日來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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