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00號聲請人 何雅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