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5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2,586元,及其中新臺幣126,903元,自民國95年8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須按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逾期手續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622元,及自民國95年2月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7,031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114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0,122元,及其中新臺幣164,669元,自民國95年5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