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九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合計淨重伍點肆貳公克,包裝重壹點壹參公克,純度百分之貳捌點肆陸,純質淨重壹點伍肆公克)、壹包(淨重零點壹伍公克,包裝重零點貳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四八一號),因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均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包(合計淨重五.四二公克,包裝重一.一三公克,純度百分之二八.四六,純質淨重一.五四公克)、一包(淨重0.一五公克,包裝重0.二六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0.三公克),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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