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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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律師右聲請人聲請處分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繼承人甲○○所遺座落(一)台中縣太平市○○段二五六之二二六地號、地目建、面積九四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之土地。(二)建號一六九號、門牌號碼台中縣太平市○○路○段○○○巷○○號、住家用、面積三一點二九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之建物,准予變賣。
聲請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死亡,因其在台灣並無合法繼承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並依本院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三七三號聲請公示催告期限屆滿,茲因被繼承人所遺如主文第一項不動產,不適於提存,爰依法聲請拍賣等情。並提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本院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三七三號公示催告裁定影本各一件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應於六個月內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如有賸餘應提存之,其性質不適於提存者,得於拍賣後提存價金,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且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人為承認繼承,或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經本院調閱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三七三號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有代為辦理公示催告、遺產管理人等事項,因而有代墊費用等未清償,有變賣遺產之必要,其聲請拍賣上開被繼承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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