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簡字第19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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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192號清償票款事件於民國96年4月30
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捌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
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紙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
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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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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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票據號碼│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付款人│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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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AC0000000│95.06.30│95.06.30│68,000元│陽信銀行楠梓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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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上│AC0000000│95.07.05│95.07.05│75,800元│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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