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小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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